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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处方流转平台第二批定点药店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30 来源:医务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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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肇庆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同意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处方流转平台第二批定点药店试点的批复》(肇卫函〔2020〕323号)文件要求,我院拟开展处方流转平台第二批定点药店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方流转平台定点药店评估认定条件

  按照《市医改办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处方流转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肇医改办〔2019〕5号)要求,将《肇庆市处方流转平台药店评估认定条件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条件要求》),从本文件公布之日起在市一医院网站公开。处方流转平台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平台药店)评估认定条件和要求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经专家组评估达到85分及以上的,才能被认定为平台药店。

  二、处方流转平台定点药店评估认定流程

  为方便患者取药并为全市推行作探索试点,经研究,参与市一医院处方流转和处方外配试点工作的零售药店暂定为端州城区范围内符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零售药店,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优先认定。

  (一)药店申请。端州城区范围内自愿参与处方流转和外配试点工作的零售药店,按照公开的条件要求开展自评,并于11月4日前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由市一医院医务科受理。联系人:李韵怡,联系电话:0758—2102818,传真:0758—2832839 ,电子邮箱:zqyyywk@163.com。

  (二)受理和评估。收到零售药店申请后,我院将相关材料送市医改办,由市医改办组织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和市一医院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评估组(人员组成另行通知,以下简称评估组),采取现场考察和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申请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估。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可以与市一医院处方流转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系统对接完成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认定为平台药店,由市有关部门发文确认,授予统一制作的“肇庆市处方流转平台定点药店”铭牌。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