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最新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文),结合我院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要求:
正/副主任护师 Ⅰ类10分+Ⅱ类(含院内及院外)15分
主管护师 Ⅰ类10分+Ⅱ类(含院内及院外)15分
护师 Ⅰ类10分+Ⅱ类(含院内及院外)15分
护士 Ⅰ类+Ⅱ类(含院内及院外)共20分
二、注意事项:
1、Ⅰ类学分:分为省级及国家级,护师以上人员验证周期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2、Ⅰ、Ⅱ类学分不可累积,不可互相替代,当年有效。
3、院外Ⅱ类学分:包括发表文章、科研、市内学习班。跨市Ⅱ类学分不承认。
4、院内Ⅱ类学分:每年必须参加院内举办的传染病知识培训一次。如手足口病、甲流防治、重点传染病防治等课程学习。
三、学分获取途径:
1、Ⅰ类学分:⑴由全国、省继教育委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省继教委公布的项目;⑵由卫生部或全国、省继教委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2、Ⅱ类学分: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每年年底可通过华医网学习后,可任意选择Ⅰ或Ⅱ类学分各10分。
护理部
2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