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行风

维护廉洁行医 规范医药购销行为我院与经销商签订廉洁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08-01-30 来源:蔡丽洁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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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及外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保证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行医,从源头上杜绝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中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医院良好形象和患者的利益。我院建立了《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制定了《廉洁协议书》。8月9日下午,在市卫生局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见证下,我院和通过“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中确定的药品经销商,分别签署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

廉洁协议书规定,医院(甲方)和药品经销商(乙方)双方在医疗购销各项业务工作中,有责任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应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款的情况下,以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和双方信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赠予甲方人员或科室,不得报销甲方人员的个人费用;如甲方工作人员以暗示或其他形式索要时,乙方应拒绝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发生业务活动时,乙方必须到甲方指定科室或办公室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甲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病区、诊室推介产品。不得以各种利益手段影响医生的用药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