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肇庆市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6 | 来源:科教科

肇人社函〔2012〕9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党群办,市直各有关单位,省驻肇有关单位,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3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下称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证书审核和申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一)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肇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全面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和发放继续教育证书,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各施教机构要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审核和认定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或者18学时。依据省厅今年的公需科目指南要求,我市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公需科目专题为“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文化强省”,公需科目培训继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内容、统一师资,分级组织、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必须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面授学习班,由肇庆市干部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三)认真抓好各类专业科目的培训。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或者42学时。由经备案公布的肇庆学院、中共肇庆市委党校、  肇庆市干部学校、肇庆市医学会、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肇庆市交通技工学校、肇庆市档案局、肇庆市图书馆、肇庆市广播电视大学、肇庆市高级技工学校、肇庆市公路技工学校、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肇庆市农业学校、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面授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广东学习网”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公告的网络学习平台学习,完成规定学时。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公布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培训结果不予确认。

  (四)认真落实好个人选修科目培训。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2天或者12学时。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没有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广东学习网”学习完成相应学时。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和申领工作

  (一)继续教育要求。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学习情况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自动登记。

  (三)继续教育证书审核和申领程序。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1、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2、各地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复核。
各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四)继续教育证书使用。经认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发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报、晋升、报考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聘用(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证明材料。报送材料时,必须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否则,作未具备条件处理,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其他要求

  (一)科学制定计划并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要充分认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性,按照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方针,科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计划和方案,分层、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使继续教育学习落到实处,起到实效。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自身发展规划,自觉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时高质保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课时,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加强对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登记和审核。各单位、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应及时将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上传有关资料。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各单位要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并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资料存入其业务档案。

  (三)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学习激励机制。各单位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申报、晋升、报考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聘用(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四)保证培训经费投入,合理使用继续教育经费。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培训工作的支持,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解决目前因经费不足制约培训教育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保证法定培训项目得到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联 系 人:杜芳菲、胡励锋、徐红笑、梁锦汉,
联系电话:2208768(传真),
邮    箱:zqpxjyk@163.com
地    址:肇庆市信安大道92区人力资源保障大楼515室。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要求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流程
附件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年度审核名册表(肇庆市)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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