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发布时间:2011-09-01 | 来源:科教科

  为落实和实施《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纲要(2010-2020)》,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和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现发布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一、学习目的

  通过专业科目学习(含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下同),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医和人才强医战略,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卫生人力资源保障。

  二、学习内容和形式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按照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原则,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专业含护理师)专业科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等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为重点,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为核心,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依托,加强医学理论、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修养等相关内容的学习;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以提高临床能力为重点,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通过规范化途径培养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农村、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专业科目学习以提高临床实用技能为重点,加强以适宜技术为主的知识和实践能力方面的岗位培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应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以提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辨证思维能力及中医药专业技术水平为核心,以省、市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为主要内容。专业科目学习可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学时(学分)计算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公需科目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实行全行业管理。学时(学分)计算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执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说明

  (一)从2011年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使用的“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直接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专业科目学习的数据、可通过“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直接上传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市“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对接的具体技术性操作由省医学情报研究所和华医医学教育中心负责。

  (二)从2011年起,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改为年度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2006-2010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证明仍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出具。

  (三)从2011年5月1日起,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和其他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专业科目学习均采用IC卡实时登记,所获得的学分数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分数据由施教机构定期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直接录入“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参加外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经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录入“卫生科教管理平台,逾期录入不予认可。外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项目主办单位将学员名册等材料报其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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