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等内容的通知 粤继医教〔2007〕10号 发布时间:2015-09-23 | 来源:科教科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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